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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packing food labels new standards

发布时间:2012.04.24 来源: 阅读次数:
 
 食品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、添加剂应按规定标注通用名称、8项致命物质应提示…4月20日,一项食品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-2011)正式实施,这意味着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预包装食品,其标签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。23日,青岛市消保委就此发出消费警示,向市民公示了新版食品标签的标准规范 。

  根据新标准,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,所有事项均应在标签上标示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、配料表、净含量和规格、生产者和(或)经销者的名称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、贮存条件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、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。

  此外,在食品外包装上另外加贴的日期标示也被禁止。根据新标准,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如日期标示采用“见包装物某部位”的形式,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。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、补印或篡改。当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,外包装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: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,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;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,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;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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